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6年度,144號
ULDM,106,單聲沒,144,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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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飛龍(原名林品毅)




      廖婉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商標法案件(101 年度偵字第81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2 年度聲沒字第171 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飛龍廖婉芬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 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81號案 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被告所有 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 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者,不在此限;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 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105 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 ,並於同年12月15日施行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而商標 法第98條修法理由為:「104 年修正公布之刑法增訂沒收專 章規定,且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規定,上開刑法 修正條文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 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惟商標侵 權物品雖非屬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 令在外流通,若刪除現行條文絕對義務沒收之特別規定,回 歸適用刑法規定,為沒收時尚須確認該等物品之權利歸屬及 正當事由取得等事實,增加依職權沒收之舉證與認定程序, 並可能發還所有人而再度回流市場,將有礙取締仿冒之成效 ,爰維持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另配合刑法第38條用語,將 『犯人』修正為『犯罪行為人』,以資明確」,是參酌商標 法第98條之修法理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性質上應屬刑法



第40條第2 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三、經查,被告林飛龍廖婉芬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 於101 年5 月29日以101 年度偵字第81號以犯罪嫌疑不足為 由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該案於偵查中為警查扣如 附表所示之長壽牌白軟包菸1 條、長壽牌白軟包菸2.5 包, 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嘉義營業 處100 年11月14日臺菸酒嘉營政字第1000003936號函、臺灣 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菸廠100 年11月04日臺菸酒北菸政字 第1000004584號函各1 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中華民國商標 註冊證2 紙、扣押物品清單1 份、扣押物品照片共5 張等在 卷可佐,故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為 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 ,是聲請人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2 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鄭蕉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附表:
┌──┬─────────────┬─────┐
│編號│ 扣押物名稱 │數量及單位│
├──┼─────────────┼─────┤
│ 1 │長壽牌白軟包菸 │1 條 │
│ │ │ │
├──┼─────────────┼─────┤
│ 2 │長壽牌白軟包菸 │2.5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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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