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六一號
原 告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建輝
原 告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艾力森
原 告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桂明
原 告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燕清
被 告 孫錚
賴豊井
張學藝
杜維忠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五號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部分:
壹、聲明:
如附件所示。
貳、陳述:
如附件所示。
乙、被告部分: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各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或不受理,揆諸上 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容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彭雅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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