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業詐欺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89年度,170號
TPDM,89,附民,170,2003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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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七0號
  原   告 黃鎮財
        簡美蘭
        蔡錦相
        高信隆
        楊建明
        陳致仁
        許景瑋
        張豐旗
        孫崇騰
        顏志青
  被   告 楊恭福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二九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朱夢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小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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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