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世旭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2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壹零陸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海洛因1 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 養院鑑定結果含有海洛因成分,屬第一級毒品,有草療鑑字 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 告楊世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4 年12月17日,以104 年度偵字第 43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而本案扣案之毒品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含有 海洛因成分,亦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 0000號鑑驗書附卷可憑,足認扣案之物係屬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無訛,核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禁止持有之違禁物,是聲 請人之聲請,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1 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 ,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等 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法析離,而應視為 毒品,併予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陵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