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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55號
TCDV,92,訴,55,2003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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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號
  原   告 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朱台翔
  送達代收人 郭駿武
  被   告 台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仲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辦經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 年十二月二日以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九六七號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 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送達原告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揆諸首開規定,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宗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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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