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九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葉坤益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二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甲○○、丁○○、
丙○○、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叁佰柒拾伍萬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捌萬柒仟零捌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拾陸萬壹仟貳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陸萬壹仟貳佰零柒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許秀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六 日
~B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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