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55號
TCDV,92,補,55,2003011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五號
  原   告 老鷹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秦玲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誠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壹萬叁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零捌拾壹元,折合新
台幣壹萬貳仟貳佰肆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壹萬貳仟壹佰玖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五   日
~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吳美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五   日
~B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老鷹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