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六二號
原 告 順發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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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尤愛毓
右原告與被告台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零肆萬叁仟元,折合銀圓叁佰零壹萬肆仟叁佰
叁拾肆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叁萬叁仟壹佰伍拾捌元,折合新臺幣玖萬玖仟肆
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許石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B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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