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六號
原 告 台中縣梧棲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文協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三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柒仟伍佰元,折合
新台幣捌萬貳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捌萬貳仟肆佰伍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呂麗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