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15號
TCDV,92,補,15,2003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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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五號
  原   告 臺中縣梧棲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文協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甲○○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玖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
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萬零肆仟肆佰伍
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中   華   民   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戴博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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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