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五號
原 告 臺中縣梧棲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文協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甲○○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玖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
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萬零肆仟肆佰伍
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中 華 民 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戴博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