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二號
原 告 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送達代收人 吳至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曾聲請對被告我為你網際通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柒萬壹仟肆佰叁拾貳元,折合銀元貳拾玖萬
零肆佰柒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壹佰玖拾陸元,折合新台幣玖仟伍佰捌拾
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伍佰肆
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張國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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