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12號
TCDV,92,補,12,2003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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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二號
  原   告 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送達代收人 吳至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曾聲請對被告我為你網際通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柒萬壹仟肆佰叁拾貳元,折合銀元貳拾玖萬
  零肆佰柒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壹佰玖拾陸元,折合新台幣玖仟伍佰捌拾
  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伍佰肆
  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張國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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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我為你網際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