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580號
ULDM,105,訴,580,20170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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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厚慶




選任辯護人 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
6 年7 月12日105 年度訴字第580 號刑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緝字第193 號、偵字第55
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厚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 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 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 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厚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12日以105 年度訴字第580 號 刑事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4 月,並於106 年7 月20日 寄存送達於被告乙節,有本院送達證書2 紙可稽。被告業於 上訴期間內之106 年7 月27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 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 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陳碧玉
 
法 官 李奕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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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