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9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涼瑋
選任辯護人 劉志卿律師
被 告 黃有利
選任辯護人 張蓁騏律師
被 告 石鈞尹
選任辯護人 劉烱意律師
劉育辰律師
被 告 張宏吉
選任辯護人 江昱勳律師
被 告 陳坤興
選任辯護人 詹忠霖律師
被 告 黃絃舜
黃羿慆
選任辯護人 曾彥錚律師
劉家凱
選任辯護人 林德昇律師
被 告 詹謹銘
林建宏
石詮佑
鄭智懋
陳俊宇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
3890、3906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
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零六年十月六日下午二時零五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 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 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 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 年11月12日 法律座談會決議參照)。
二、本案被告張涼瑋、黃有利、石鈞尹、張宏吉、陳坤興、黃絃 舜、黃羿慆、劉家凱、詹謹銘、林建宏、石詮佑、鄭智懋、 陳俊宇等人被訴強盜等案件,本院原定於106 年9 月29日下
午2 時9 分宣判,惟因本案被告人數眾多,事證資料複雜, 且經檢察官更正部分起訴事實與起訴法條,涉及之法律上、 事實上爭點繁多,亦有修正後沒收制度之相關問題尚待釐清 ,復有部分被訴事實須再開辯論,為求整體判決之謹慎正確 ,且節省當事人、辯護人之訴訟勞費,本院認為有必要延展 本案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雯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