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396號
ULDM,105,訴,396,2017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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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9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鈞尹
選任辯護人 劉烱意律師
      劉育辰律師
被   告 劉家凱
選任辯護人 林德昇律師
被   告 詹謹銘
      鄭智懋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
3890、3906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
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石鈞尹劉家凱詹謹銘鄭智懋被訴傷害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茲查,被告石鈞尹劉家凱詹謹銘鄭智懋等人前因強盜 等案件,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 ,諭知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06 年9 月29日宣判,惟因被 告石鈞尹劉家凱詹謹銘鄭智懋被訴傷害部分,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爰就該部分命再開辯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潘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雯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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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