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一八號 原 告 富鈺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江順雄 律師 黃建雄 律師 被 告 博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豐原市○○○路一一八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 訴訟代理人 蔡雲卿 律師 複 代理人 徐盛國 律師 曾慶崇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張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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