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5年度,757號
ULDM,105,易,757,20170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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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757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秉寅


選任辯護人 蘇文俊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71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秉寅准予解除限制出境、出海。
理 由
一、被告陳秉寅因涉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 嫌疑重大且因長期出境在外,返回臺灣停留時間不長,且涉 犯詐欺取財之犯罪所得金額較高,為擔保後續審理程序進行 ,自民國105 年9 月13日起對被告為限制出境、出海處分。二、限制出境乃剝奪人民行動自由之強制處分,自須符合比例原 則,以必要者為限。茲因本案相關事證業經調查完畢,本院 已審理終結而認被告被訴罪名係屬不能證明,業於106 年9 月20日諭知被告無罪判決在案,足認被告犯罪嫌疑已非重大 ,實無再予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之必要,爰依法解除限制被 告出境、出海之處分。
三、依刑事訴訟法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致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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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