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5年度,4號
ULDM,105,原訴,4,2017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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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譚榮興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5429
號、104 年度偵字第494 、44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譚榮興於檢察官起訴後之民國106 年3 月11日死 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表1 紙在卷可 稽,應堪認定。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楊皓潔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惠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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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