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婚字,91年度,957號
TCDV,91,婚,957,2003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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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九五七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劉伯田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與原告同居。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結婚,不料被告竟婚後均未抵台與原告 同居,拒與原告履行同居生活,經原告四處尋訪,仍無下落,顯然違背同居義 務,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公證書、戶籍謄本(均為影本)各乙份及戶 籍謄本正本乙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丙、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出入境資料。
理 由
一、按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之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之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 力,依臺灣地區之法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為中華民國國民,被告為大陸地區人民,故本件婚姻效力之準 據法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合先敘明。又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二、原告主張兩造夫妻關係現仍存續中,被告於兩造結婚後,均未抵台與原告同居, 迄今不履行同居義務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出入境資料查明屬實,有出 入境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稽,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三、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民法第一千零零一條有明文規定。被告不履行同居義務 ,又無不能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訴請被告履行同居,依 法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陳學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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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