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42號
原 告 鍵豪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建萬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林翠蓉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
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
準用同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 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郭世顏
附表:
┌──┬───────────────────────┐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
├──┼───────────────────────┤
│1 │起訴狀應正確表明當事人: │
│ │起訴狀應記載正確之被告機關名稱、所在地、代表人│
│ │姓名及與機關之關係:本件被告為原處分機關即「交│
│ │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並記載其所在地「新│
│ │竹縣○○鎮○○路0 段00號」、代表人姓名及與機關│
│ │之關係「林翠蓉(所長)」。 │
├──┼───────────────────────┤
│2 │「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之缺漏: │
│ │原告於當事人欄中填載劉建萬為原告之負責人,然並│
│ │未於原起訴狀敘明其身分並隨狀檢附足資證明劉建萬│
│ │具有上述身分之相關文件。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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