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保險字第四○號
原 告 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大勇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SINGA SHIP MANAGEMENT AS、BUNGE CEVAL S.A.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SINGA SHIP MANAGEMENT AS及BUNGECEVAL S.A.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 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並應記載其姓名 、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等二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於法 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六 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 法 官 李國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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