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2年度,498號
TCDM,92,聲,498,2003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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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九八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男五十八歲
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九十二執聲字第一八二
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利行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壹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以法九十二矯字第0九一00五二0五一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梁 堯 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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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