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93號
MLDV,106,重訴,93,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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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3號
原   告 孫中剛
被   告 邱佃旺
上列原告孫中剛因與被告邱佃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 16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 年8 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周靜妮
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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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