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5號
上 訴 人 黃裕豪
送達代收人 賴思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新城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6 年7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0,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