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45號
MLDV,106,訴,45,2017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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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5號
上 訴 人 黃裕豪
送達代收人 賴思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新城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6 年7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0,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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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