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2年度,38號
TCDM,92,交附民,38,2003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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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三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新民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北屯區○○○路○段三八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蔡永裕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一年交易字第五二三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
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 法 官唐光義
                        法 官王靜秋
                        法 官許金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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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民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