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三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新民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北屯區○○○路○段三八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蔡永裕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一年交易字第五二三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
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 法 官唐光義
法 官王靜秋
法 官許金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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