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93號
原 告 李席絹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金海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二、被告陳金海、陳秀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