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92號
原 告 陳奕璇
訴訟代理人 翁晨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秀秝等4 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1,1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4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