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89號
原 告 楓淮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奇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49,86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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