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8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清賢等2 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及異動索引正本,並據此補正相對人曾**之人別資料、
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起訴狀繕本
,並將聲請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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