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83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邱麗芬等2 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 ○000 ○000 地號土地;苗栗縣○
○鎮○○段000 ○00000 ○000 ○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正本。
二、被告林邱麗芬、邱義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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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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