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983號
MLDV,106,補,983,20170905,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83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邱麗芬等2 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 ○000 ○000 地號土地;苗栗縣○
  ○鎮○○段000 ○00000 ○000 ○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正本。
二、被告林邱麗芬邱義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