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1年度,2600號
TCDM,91,訴,2600,2003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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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ОО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女 四
        己○○ 男 四
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七四三四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拾月。己○○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偽造「邱美容」、「愛嬌」、「金生」、「容仔」、「明鍵」之標單,均沒收。 事 實
一、丙○○己○○係夫妻,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前,由己○○擔任 會首,召集丁○○○、甲○○、庚○○、戊○○及乙○○等人組織民間互助會, 約定該互助會自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起會,至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完會,己○○丙○○為使互助會得以順利進行,另以「美雲」、「阿惠」二人名義入會(又 會員「秀霞」於互助會會期中退會,該會亦由己○○丙○○承接),該互助會 會員連會首共計二十七會,每會新臺幣(下同)二萬元,採內標制,每月二十日 下午八時,在臺中縣大甲鎮○○里○○路○段一二九九巷三十五號會首己○○之 住處開標,由活會會員填妥姓名及標金之標單後交予丙○○己○○後競標。詎 丙○○己○○二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於八十九年 十月二十日、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九十年二月二十 、九十年三月二十日在上址開標時,未經會員邱美容蔡愛嬌(以「愛嬌」之名 入會)、丁○○○(以「金生」之名入會)、蔡容(以「容仔」之名入會)、甲 ○○之同意,分別擅自冒用邱美容、「愛嬌」、「金生」、「容仔」、「明鍵」 之名義,填具利息三千三百元、三千六百元、三千七百元、三千四百元、三千四 百元於標單上,而在開標時提出行使,並向其他尚未標得會款之活會會員詐稱該 五次係分別由邱美容蔡愛嬌、丁○○○、蔡容、甲○○標得會款,使活會會員 邱美容蔡愛嬌、丁○○○、蔡容、甲○○、戊○○、庚○○、蔡柏奇、張國鐘 (參加二會)、陳富雄(參加二會)、乙○○、李佩菁(參加二會)、何寶、張 秀梅、張清香紀憲政紀俊賢及「阿芬」(真實姓名不詳,參加二會)等活會 會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五期之會款,共計詐得會款一百八十一萬七千二百元(冒 用邱美容名義之部分為三十六萬七千四百元、蔡愛嬌名義之部分為三十六萬零八 百元、丁○○○名義之部分為三十五萬八千六百元、蔡容名義之部分為三十六萬 五千二百元、甲○○名義之部分為三十六萬五千二百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所載 ),足以生損害於邱美容等活會會員。嗣於九十年十月初,因甲○○發覺有異, 經向己○○查詢後,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丁○○○、甲○○、庚○○、戊○○、乙○○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己○○對右揭事實坦承不諱,被告丙○○則矢口否認有何前揭犯行,辯



稱:該互助會與伊無關,會首係被告己○○云云。惟查:(一)被告己○○於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前,由己○○擔任會首,召集告訴人丁○○ ○、甲○○、庚○○、戊○○及乙○○等人組織互助會,約定該互助會自八十 九年六月二十日起會,至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完會,該互助會會員連會首原共 計二十七會,每會二萬元,採內標制,每月二十日下午八時,在臺中縣大甲鎮 ○○里○○路○段一二九九巷三十五號會首即被告己○○之住處開標,被告己 ○○、丙○○為使互助會得以順利進行,另以「美雲」、「阿惠」二人名義入 會;又會員「秀霞」於互助會會期中退會,該會亦由被告己○○承接,被告己 ○○於該互助會共參加四會乙節,業經告訴人等指訴明確,且據被告二人於本 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審理筆錄),且有互助會會員 簿、得標明細影本各乙份在卷可憑,足堪信為真實。(二)再被告二人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八十九年十二月 二十日、九十年二月二十、九十年三月二十日在其等住處開標時,未經會員邱 美容、蔡愛嬌(以「愛嬌」之名入會)、丁○○○(以「金生」之名入會)、 蔡容(以「容仔」之名入會)、甲○○之同意,分別擅自冒用邱美容、「愛嬌 」、「金生」、「容仔」、「明鍵」之名義,填具利息三千三百元、三千六百 元、三千七百元、三千四百元、三千四百元於標單上,而在開標時提出行使, 並向其他尚未標得會款之活會會員詐稱該五次係分別由邱美容蔡愛嬌、丁○ ○○、蔡容、甲○○標得會款,而向會員收取如附表所示之會款(另加上會員 白見堂所繳納之死會會款二萬元)後,該等會款係由被告等所收受使用乙情, 業據告訴人庚○○於本院審理時指訴綦詳,且有卷附之會員得標明細乙紙在卷 可憑。被告丙○○雖辯稱:該互助會與伊無關,會首係被告己○○云云。然查 :被告己○○於偵查中陳稱:當時是其叫被告丙○○寫下邱美容等會員的名字 及利息於投標單上,被告丙○○知道這些是其冒標的(見偵查卷第三十頁), 於本院審理中亦陳稱:會員拿會款來時,被告丙○○會幫忙收取會款(見本院 九十一二年一月十五日審理筆錄)等語明確。且按互助會為我國盛行之聚資方 式,互助會首常係因為資金調度困難,為其週轉之方便而起會,而夫妻本為一 體,之於對方交友、金錢調度狀況應知之甚詳,焉有夫妻同住一屋簷下,而妻 對其夫之財務、人際關係均完全置之事外,甚者連其夫在家中主持數次開標之 情事全然不清楚,實與常情不符。況被告丙○○於偵查中曾坦承:被告己○○ 叫伊寫邱美容、「金生」、「容仔」、「愛嬌」、「明鍵」等人的投標單,伊 知道實際上這些人沒有來投標(見偵查卷第三十二頁)等語,是被告丙○○確 有與被告己○○共為上開冒標會員會款之犯行,其前揭所辯,尚不足採信。本 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二、按民間互助會之標單,通常僅填寫一定之金額及姓名,如單從該記載內容上之形 式上觀之,殊無法瞭解其為何種用意之證明,而必須依據習慣或特約,始足以表 示該一定之金額即為標取會款之利息,該姓名即為標取會款之會員,故偽造該標 單應認為偽造同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以文書論之私文書(參見最高法院八十七 年度台非字第一二號判決意旨)。本件被告己○○丙○○以偽造標單復持以行 使之詐術,詐得前揭會款,是核被告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



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詐欺取財罪。被告丙○○己○○二人間,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應論以 共同正犯。被告等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準私文書之部分行為,爰不另論罪。 其等偽造準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而僅應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等以一冒標行為,向數位互助會活會會員 詐得會款,係一行為而觸犯數同種罪名,屬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 前段規定從同一之罪處斷。再被告等先後多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之犯行, 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爰各依刑 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等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 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 造準私文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二人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 、犯罪所得甚鉅,迄今未與告訴人和解,被告丙○○係依被告己○○之指示而為 ,暨被告己○○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被告丙○○犯後仍圖飾詞卸責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至被告等所偽造「邱美容」、 「愛嬌」、「金生」、「容仔」、「明鍵」之標單,雖未扣案,但無證據證明已 滅失,爰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麗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稱電磁紀錄,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一、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冒標邱美容部分(第五會):被告參與四會,另會員白見 堂已於第四會標得會款,為死會會會,故共有二十二名活會會員,該次標金為三 千三百元
22x(00000-0000)=367400元二、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冒標蔡愛嬌部分(第六會):被告參與四會,另會員白 見堂已於第四會標得會款,為死會會會,故共有二十二名活會會員,該次標金為 三千六百元
22x(00000-0000)=360800元三、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冒標丁○○○部分(第七會):被告參與四會,另會員 白見堂已於第四會標得會款,為死會會會,故共有二十二名活會會員,該次標金 為三千七百元
22x(00000-0000)=358600元四、九十年二月二十日,冒標蔡容部分(第九會):被告參與四會,另會員白見堂已 於第四會標得會款,為死會會會,故共有二十二名活會會員,該次標金為三千四 百元
22x(00000-0000)=365200元五、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冒標甲○○部分(第十會):被告參與四會,另會員白見 堂已於第四會標得會款,為死會會會,故共有二十二名活會會員,該次標金為三 千四百元
22x(00000-0000)=365200元 共計一百八十一萬七千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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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