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979號
MLDV,106,補,979,2017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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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79號
原   告 曾逸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慧如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二、被告劉慧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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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