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963號
MLDV,106,補,963,20170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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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63號
原   告 黃金祿
上列原告和被告黃祐吉等15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
,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
幣( 下同) 8,614,156 元,應繳裁判費為86,338元,限於本裁定
到達翌日起7 日本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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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標  的      │ 公告土地現值 │ 面 積 │原告應有部分│價額(新臺幣,元│
│  │苗栗縣通霄鎮烏眉坑段  │ (㎡/元)  │ (㎡) │比例    │以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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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714地號土地      │3,200     │   630 │   2/4  │  1,00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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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714-1地號土地      │ 940     │ 37,209 │   3/16  │  6,558,08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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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715-1地號土地      │ 940     │   310 │   3/8  │   109,2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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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525地號土地      │ 940     │  2,596 │ 998/2596  │   938,1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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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62建號建物      │依房屋稅籍證明      │   3/4  │     675元 │
│  │            │書現值為900元       │      │        │
├──┴────────────┴─────────────┴──────┼────────┤
│                               合計   │   8,614,1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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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