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963號
MLDV,106,補,963,2017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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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63號
原   告 黃金祿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祐吉等15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號建物( 下稱系爭建物) 之房屋
  稅籍證明書及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並陳報系爭建物之
  價值。
二、苗栗縣○○鎮○○○段000 ○00000 ○00000 ○000 地號土
  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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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