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5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明正等2 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252 建號建物之最新土
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正本。
二、被告曾錦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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