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04號
原 告 盧芷瑩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劉麗君
原 告 盧毅修
盧燕鄰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盧辰台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政府等4 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兩造有爭執之土地面積。
二、苗栗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