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904號
MLDV,106,補,904,2017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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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04號
原   告 盧芷瑩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劉麗君
原   告 盧毅修
      盧燕鄰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盧辰台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政府等4 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兩造有爭執之土地面積。
二、苗栗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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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