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903號
MLDV,106,補,903,20170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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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03號
原   告 劉恆良
被   告 劉恆志
      劉怡君
      劉怡妏
      劉姿纓
      劉芳妏
      劉林彩雲
      謝聰明
      謝喬宇
      謝菀庭
      謝孟螢
      謝孟君
      劉文玉
      劉金蘭
      劉松烈
      劉松燈
      劉玉春
      劉永泉
      劉永鑫
      劉永森
      劉鎧鳳
      劉秀珠
      劉金興
上 一 人
監 護 人 吳丁妹
      羅麗玉
      羅時煜
      劉國輝
      羅日暄
      劉國韋
      劉國基
      劉國廣
      劉金夫
      溫錫妹
      劉永翔
      劉永盛
      劉姿君
      劉珈伶
      劉芷君
      劉縺興
      劉任興
      林輝月
      林凱炫
      林聖傑
      張淑珍
      張淑纓
      張淑美
      張淑媛
      張淑莉
      劉貞江
      余秋蘭
      劉郁麗
      劉郁玟
      劉俊明
      林素玉
      劉俊松
      劉俊欣
      劉惠芳
      劉佳青
      劉政權
      劉政和
      彭學豪
      彭學中
      彭郁瑛
      尋彭郁芝
      劉菊枝
      劉清枝
      劉桂蘭
      劉美蘭
      劉文貞
      劉立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本件係因地上權涉訟,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 規定,其價額
以1 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
15倍為準;如1 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
。次按土地所有權人對地上權人提起塗銷地上權之訴訟,訴訟標
的如為物上請求權,則土地因地上權之設定,致所有權人無法對
土地使用收益,塗銷地上權後將使所有權歸於圓滿之狀態,故原
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該土地之地價(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
務研究司法院民事廳研究意見同此見解)。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塗銷其所有坐落苗栗縣○○市○○段00000 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而地租依土
地登記謄本之記載為「依照契約約定」,經原告陳報土地承租契
約因年代久遠無法尋獲等語,是本件應以無約定租金之情核定訴
訟費用。而無約定租金者,其價額以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
15倍計算,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260,480 元【依土地法第10
5 條準用第97條規定,計算式:系爭土地之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
416 元×地上權權利範圍2,020 平方公尺年息10%×15=1,26
0,480 元】;另地價為175,067 元【計算式:系爭土地之公告土
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600 元×地上權權利範圍2,020 平方公尺×
原告應有部分30分之1 =175,06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系
爭土地1 年租金15倍超過地價,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地價
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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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