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85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訴訟代理人 葉特琾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言德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60,6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
二、被告張言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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