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7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亭稘即陳韻帆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
登記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403 建號建物之最新土
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正本,並據此補正相對
人陳**之人別資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聲
請狀繕本,並將聲請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
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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