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三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女 五
選任辯護人 謝旻達律師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另訂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許,在
本院第二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 惠 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