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0年度,1138號
TCDM,90,訴,1138,2003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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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三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女 五
  選任辯護人 謝旻達律師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另訂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許,在
本院第二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 惠 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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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