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全字第九號
債 權 人 乙○○
相 對 人 瑞富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債權人以新台幣貳拾伍萬元或等值之第一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在新台幣柒拾伍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債務人以新台幣柒拾伍萬元為債權人供擔保後後,得免為或撤銷前項假扣押。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為:債權人於民國七十九年四月間,將坐落澎湖縣馬公市○○路六四 巷三三號六層樓房之部分出租債務人,租金每月新台幣(下同)一十五萬元。然 而,租期至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屆滿後,債務人未付分文即無權繼續占有上述 房屋。為此,債權人除已對債務人提起訴訟,並就租期屆滿後之四個月份相當於 租金之損害金假扣押在案外,現就陸續到期之五個月份相當於租金之損害金七十 五萬元聲請假扣押,並提出假扣押裁定、前次聲請狀為證。二、債權人主張之假扣押原因,雖未能盡釋明之責,惟既陳明願供擔保,應認足補其 釋明之欠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五百二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陳介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B 法院書記官 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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