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32號
TYDV,92,重訴,32,2003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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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重訴字第三二號
  原   告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抗勝
  訴訟代理人 李民彥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住居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街八六號四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 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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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