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八號
原 告 忠治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輝
送達代收人 林政緯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總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四人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總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新台幣壹佰零捌萬貳仟伍佰伍拾元
萬壹仟玖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
萬壹仟捌佰陸拾伍元。茲限原告於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益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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