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42號
原 告 朱翠鳳
朱一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玉鑾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全部)。
二、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