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042號
MLDV,106,補,1042,2017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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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42
原   告 朱翠鳳
      朱一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玉鑾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全部)。
二、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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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