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土地分配決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039號
MLDV,106,補,1039,20170919,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39號
原   告 林光智
      林李興
      李建明
      李永吉
      李錦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竹南鎮中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
撤銷土地分配決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因撤銷被告所為之分配決議後,
  所得之客觀利益)。
二、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原告林光智林李興李永吉李錦霞應提出委任原告李建
  明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