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39號原 告 林光智 林李興 李建明 李永吉 李錦霞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竹南鎮中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撤銷土地分配決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一、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因撤銷被告所為之分配決議後, 所得之客觀利益)。二、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三、原告林光智、林李興、李永吉、李錦霞應提出委任原告李建 明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慶仁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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