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一九號
聲 請 人 滿庭芳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侯來有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所為之九十年度全四字第一四八八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 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九十年度全四字第一四八八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 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美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王順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