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525號
TYDV,91,重訴,525,2003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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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二五號
  原   告 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炎
  送達代收人 李采縈
  被   告 元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百恭
  送達代收人 王依齡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裁定限 期命其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望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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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