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034號
MLDV,106,補,1034,2017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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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34號
原   告 江瑜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威成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4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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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