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033號
MLDV,106,補,1033,2017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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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3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王吉村
      李昭興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
  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土
  地所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
  李昭興塗銷上開抵押權設定登記。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
  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而供擔保物
  額如附表所示為815,340 元,是供擔保物價額低於債權額,
  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物之價額為準,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92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110 元,尚應補繳
  7,810 元。
二、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王吉村李昭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附表:
┌───────────┬─────┬───────┬────┬────────┐
│  請求塗銷之標的  │抵押權設定│ 公告土地現值 │ 面積 │   價 額   │
│(苗栗縣通霄鎮通東段)│權利範圍 │ (元/㎡) │ (㎡) │(新臺幣,元以下│
│           │     │       │    │ 四捨五入)  │
├───────────┼─────┼───────┼────┼────────┤
│537 地號土地     │     │       │4.15  │27,494     │
├───────────┤     │       ├────┼────────┤
│705-1 地號土地    │     │       │71.83  │475,874     │
├───────────┤  1/4  │  26,500  ├────┼────────┤
│705-2 地號土地    │     │       │7.94  │52,603     │
├───────────┤     │       ├────┼────────┤
│705-3地號土地     │     │       │39.15  │259,369     │
├───────────┴─────┴───────┴────┼────────┤
│                           合 計│815,3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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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