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28號
原 告 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晶美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7,309,1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0,328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39,828 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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