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七二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達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仲熊
右當事人間因九十一年度全八字第六一六一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
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其對於債務人之債權 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全八字第六一六一 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確定,然債權人尚未就其所保全之債權提起本案訴訟,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就其欲 保全之請求提起本案訴訟云云。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 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 ,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三、經查,債權人欲保全其對於債務人之債權而向本院聲請對於債務人之財產予以假 扣押,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全八字第六一六一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確定等事實 ,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前述假扣押案卷查核屬實。然經本院向本院民事庭分案室 查詢結果,債權人業就其對於債務人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向本院民事庭提起訴 訟,並經本院民事庭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號民事案件受理在案,此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該民事卷宗核對無訛。從而,本件債權人既對於其欲保全之債權已提起 訴訟,債務人請求本院裁定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美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王順天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